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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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
怡順碎石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