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玉心┌─────────────────────────────────────┐│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宇得科技有│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0日│31,248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樹林││││││││分行│││││├───┼─────┼─────┼──────┼─────┼─────┼──┤│002│宇得科技有│上海商業儲│96年7月20日│19,421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樹林││││││││分行│││││├───┼─────┼─────┼──────┼─────┼─────┼──┤│003│伯陽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6年7月30日│20,892元│0000000││││限公司│行樹林分行│││││├───┼─────┼─────┼──────┼─────┼─────┼──┤│004│伯陽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6年8月30日│1,292元│0000000││││限公司│行樹林分行│││││├───┼─────┼─────┼──────┼─────┼─────┼──┤│005│信篤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6年8月31日│17,8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和路分││││││││行│││││├───┼─────┼─────┼──────┼─────┼─────┼──┤│006│ 林志強 │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日│3,143元│0000000│││││蓄銀行蘆洲││││││││分行│││││├───┼─────┼─────┼──────┼─────┼─────┼──┤│007│士業工業有│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5日│27,890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蘆洲││││││││分行│││││├───┼─────┼─────┼──────┼─────┼─────┼──┤│008│ 周茂良 │永豐商業銀│96年7月31日│28,127元│0000000│││││行三重分行│││││├───┼─────┼─────┼──────┼─────┼─────┼──┤│009│ 張天祥 │台灣中小企│96年7月31日│11,159元│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010│張天祥│台灣中小企│96年8月31日│1,400元│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011│歐燈實業有│上海商業儲│96年7月15日│1,159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