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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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