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原告 湯家銘 被告 林玥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0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玥楹上開被訴詐欺案件,因其係於民國105年
9月29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30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