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償還合約代理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