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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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償還合約代理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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