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六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珮綺 原名甲
右上訴人與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貳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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