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另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