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八五七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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