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取森林副產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未與他人結夥及所竊取之山蘇係約十五點五斤應予
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並定刑教訓,應知警惕無虞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森林法第五十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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