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89年度虎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八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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