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上訴人 謝文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禹生 等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