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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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物返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 蘇王淑櫻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郭怜君 律師
陳相懿 律師被告 蘇俊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土地所有權人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物返還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查原告變更後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巷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房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76,511元(計算式:1,899,078+2,364,633+12,800=4,276,51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3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256元,尚應補繳28,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舒涵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6.02平方公尺×原告追加時當期即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33,900元/平方公尺=1,899,078元。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1.01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當期即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33,300元/平方公尺=2,364,633元。
3.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號房屋:109年期房屋稅之課稅現值為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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