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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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72號聲請人 林耕州 會計師相對人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關係人 王台珍
王台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王耕州 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耕州會計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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