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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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瑞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就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12,429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67,143.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