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調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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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調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送達代收人 呂㦤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宥昇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26萬9,6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2,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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