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7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吳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
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
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
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
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
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
於102年3月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參,被告
既已於起訴前死亡而不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
告之訴顯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其補正,是本件原告起
訴自無從進行,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