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7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啟晉
複訴訟代理 張申福

被   告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非本院所轄,而本件之侵
權行為地係在國道1號44公里0公尺處南向外側車道(按係在
桃園縣蘆竹鄉境內),復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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