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堂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凱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利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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