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堂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凱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利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