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鍾信孝
被   告  林森貴 (原名 林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麥帥二橋往市民高架前處(按
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境內),而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虎尾鎮
○○里○○00號1,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第22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之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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