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葉海煌
       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葉海煌、葉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葉學洲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
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葉海煌、葉雪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學
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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