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助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民國93年8月9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5月16日更犯恐嚇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5年1月20日以94年易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95年2月27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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