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伶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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