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銘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耀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勿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