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宏瑋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雲林縣斗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