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00000000
送達代收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7,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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