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人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垤樹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