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據其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資產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1,39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