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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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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