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欣欣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楚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康文毅 律師被告 特麗帆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項第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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