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原告呂宜勳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00號信箱

被告 周易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心證已形成,判決書已製作完成,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並無不利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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