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1號

原告 紀仁生

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紀燕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曉諭當事人敘明或補充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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