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訴人即被告隆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長懋 送達代收人 蘇怡方 被上訴人 陳美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妙因105年訴字第163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