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敬峰
蔡來欽 相對人 蕭待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蕭待坤(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00號)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侯宗潔 於民國95年7月19日以訴外人 蕭世祥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面積23,794.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3,及其上同段15
40、290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弄○號16樓之1○○○區○○街○○號建物為債務之擔保向聲請人借貸,嗣因侯宗潔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7,550元,聲請人乃向鈞院聲請拍賣上開房地,茲因蕭世祥已於103年11月1日死亡,而其父 蕭奕振 及其他繼承人復均拋棄繼承,相對人即失蹤人蕭待坤為蕭世祥之之同父異母兄弟,為蕭世祥之繼承人,因聲請人為蕭世祥之債權人,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相對人為00年0月0日生,於72年8月17日隨同其父親蕭奕振於桃園火車站走失,迄今音訊全無已逾32年,行方不明,失蹤迄今,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經濟部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健保、勞保投保資料、行動電話申辦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綜此,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2年8月17日失蹤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蕭世祥之債權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2年8月17日失蹤,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有家事聲請狀可稽,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函查相對人戶籍資料,經該所於105年3月31日以桃市溪戶字第1050001818號函覆本院民事執行處稱,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查無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等語,有該所上開函文可憑,是相對人為失蹤人口,且該時其為未滿80歲以上之人,依規定得於失蹤滿
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本院職權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依上開規定,為死亡之宣告。計至79年8月17日失蹤屆滿7年,依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