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訴人 陳美妙 被上訴人隆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長懋 被上訴人 陳采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訴字第163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