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 吳其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又原告固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13號裁定駁回確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即繳納裁判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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