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誠恩選任辯護人蔡尚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524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誠恩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誠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刑度既重,逃避刑罰之審判及後續執行可能性自屬較高,且有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9月13日起羈押,並於105年12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惟否認殺人未遂犯行,然聲請人所涉上揭犯行,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供述、物證、書證等件可資為憑,可認本件被告涉犯上揭犯行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之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所涉重罪之刑度甚高,認被告有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故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06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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