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必勝
張世雄 劉必強 蔡陳棉花 (即 蔡群輝 之繼承人) 蔡事琦 (即蔡群輝之繼承人) 吳蘭妹 曾朝忠 梁道權 顏素濱 林 徐月桂 李德武 吳娘 高 陳夏美 高宜芷 張麗娟 傅吳秀 李珮君 李克勤 林金珠 陳榮貴 陳炯伭 詹雅媛 苗克玉 蔡血 許兆賓 王麗媛 易 郭月遐 焦英雄 劉玉梅 艾芃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欄所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上訴費用」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上訴費用│││姓名││(新台幣)│├──┼────┼────────────────────┼──────┤│1│劉必勝│占用面積98㎡,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3,576元││││標的價額98×22,000=2,156,000元││├──┼────┼────────────────────┼──────┤│2│張世雄│占用面積89㎡,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0,606元││││標的價額89×22,000=1,958,000元││├──┼────┼────────────────────┼──────┤│3│劉必強│占用面積183㎡,公告現值22,000元/㎡,訴│61,345元││││訟標的價額183×22,000=4,026,000元││├──┼────┼────────────────────┼──────┤│4│蔡陳棉花│占用面積72㎡,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5,111元││││標的價額72×22,000=1,584,000元││├──┼────┼────────────────────┼──────┤│5│蔡事琦│占用面積76㎡,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6,448元││││標的價額76×22,000=1,672,000元││├──┼────┼────────────────────┼──────┤│6│吳蘭妹│占用面積140㎡,公告現值22,000元/㎡,訴│47,238元││││訟標的價額140×22,000=3,080,000元││├──┼────┼────────────────────┼──────┤│7│曾朝忠│占用面積5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9,171元││││標的價額54×22,000=1,188,000元││├──┼────┼────────────────────┼──────┤│8│梁道權│占用面積67㎡,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3,478元││││標的價額67×22,000=1,474,000元││├──┼────┼────────────────────┼──────┤│9│顏素濱│占用面積52㎡,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8,577元││││標的價額52×22,000=1,144,000元││├──┼────┼────────────────────┼──────┤│10│ 林徐月桂 │占用面積43㎡,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5,525元││││標的價額43×22,000=946,000元││├──┼────┼────────────────────┼──────┤│11│李德武│占用面積51㎡,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8,280元││││標的價額51×22,000=1,122,000元││├──┼────┼────────────────────┼──────┤│12│吳娘│占用面積87㎡,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0,012元││││標的價額87×22,000=1,914,000元││├──┼────┼────────────────────┼──────┤│13│ 高陳夏美 │占用面積182㎡,公告現值22,000元/㎡,訴│61,048元││││訟標的價額182×22,000=4,004,000元││├──┼────┼────────────────────┼──────┤│14│高宜芷│占用面積126㎡,公告現值22,000元/㎡,訴│42,783元││││訟標的價額126×22,000=2,772,000元││├──┼────┼────────────────────┼──────┤│15│張麗娟│占用面積138㎡,公告現值22,000元/㎡,訴│46,644元││││訟標的價額138×22,000=3,036,000元││├──┼────┼────────────────────┼──────┤│16│傅吳秀│占用面積7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5,705元││││標的價額74×22,000=1,628,000元││├──┼────┼────────────────────┼──────┤│17│李珮君│占用面積59㎡,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0,805元││││標的價額59×22,000=1,298,000元││├──┼────┼────────────────────┼──────┤│18│李克勤│占用面積187㎡,公告現值22,000元/㎡,訴│62,682元││││訟標的價額187×22,000=4,114,000元││├──┼────┼────────────────────┼──────┤│19│林金珠│占用面積140㎡,公告現值22,000元/㎡,訴│47,238元││││訟標的價額140×22,000=3,080,000元││├──┼────┼────────────────────┼──────┤│20│陳榮貴│占用面積4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5,855元││││標的價額44×22,000=968,000元││├──┼────┼────────────────────┼──────┤│21│陳炯伭│占用面積93㎡,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1,942元││││標的價額93×22,000=2,046,000元││├──┼────┼────────────────────┼──────┤│22│詹雅媛│占用面積9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2,239元││││標的價額94×22,000=2,068,000元││├──┼────┼────────────────────┼──────┤│23│苗克玉│占用面積158㎡,公告現值22,000元/㎡,訴│53,178元││││訟標的價額158×22,000=3,476,000元││├──┼────┼────────────────────┼──────┤│24│蔡血│占用面積131㎡,公告現值22,000元/㎡,訴│44,416元││││訟標的價額131×22,000=2,882,000元││├──┼────┼────────────────────┼──────┤│25│許兆賓│占用面積106㎡,公告現值22,000元/㎡,訴│36,249元││││訟標的價額106×22,000=2,332,000元││├──┼────┼────────────────────┼──────┤│26│王麗媛│占用面積179㎡,公告現值22,000元/㎡,訴│60,009元││││訟標的價額179×22,000=3,938,000元││├──┼────┼────────────────────┼──────┤│27│ 易郭月遐 │占用面積241㎡,公告現值22,000元/㎡,訴│80,353元││││訟標的價額241×22,000=5,302,000元││├──┼────┼────────────────────┼──────┤│28│焦英雄│占用面積137㎡,公告現值22,000元/㎡,訴│46,347元││││訟標的價額137×22,000=3,014,000元││├──┼────┼────────────────────┼──────┤│29│劉玉梅│占用面積138㎡,公告現值22,000元/㎡,訴│46,644元││││訟標的價額138×22,000=3,036,000元││├──┼────┼────────────────────┼──────┤│30│艾芃│占用面積163㎡,公告現值22,000元/㎡,訴│54,811元││││訟標的價額163×22,000=3,5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