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必勝
張世雄 劉必強 蔡陳棉花 (即 蔡群輝 之繼承人) 蔡事琦 (即蔡群輝之繼承人) 吳蘭妹 曾朝忠 梁道權 顏素濱徐月桂 李德武 吳娘陳夏美 高宜芷 張麗娟 傅吳秀 李珮君 李克勤 林金珠 陳榮貴 陳炯伭 詹雅媛 苗克玉 蔡血 許兆賓 王麗媛郭月遐 焦英雄 劉玉梅 艾芃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欄所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上訴費用」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上訴費用│││姓名││(新台幣)│├──┼────┼────────────────────┼──────┤│1│劉必勝│占用面積98㎡,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3,576元││││標的價額98×22,000=2,156,000元││├──┼────┼────────────────────┼──────┤│2│張世雄│占用面積89㎡,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0,606元││││標的價額89×22,000=1,958,000元││├──┼────┼────────────────────┼──────┤│3│劉必強│占用面積183㎡,公告現值22,000元/㎡,訴│61,345元││││訟標的價額183×22,000=4,026,000元││├──┼────┼────────────────────┼──────┤│4│蔡陳棉花│占用面積72㎡,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5,111元││││標的價額72×22,000=1,584,000元││├──┼────┼────────────────────┼──────┤│5│蔡事琦│占用面積76㎡,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6,448元││││標的價額76×22,000=1,672,000元││├──┼────┼────────────────────┼──────┤│6│吳蘭妹│占用面積140㎡,公告現值22,000元/㎡,訴│47,238元││││訟標的價額140×22,000=3,080,000元││├──┼────┼────────────────────┼──────┤│7│曾朝忠│占用面積5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9,171元││││標的價額54×22,000=1,188,000元││├──┼────┼────────────────────┼──────┤│8│梁道權│占用面積67㎡,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3,478元││││標的價額67×22,000=1,474,000元││├──┼────┼────────────────────┼──────┤│9│顏素濱│占用面積52㎡,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8,577元││││標的價額52×22,000=1,144,000元││├──┼────┼────────────────────┼──────┤│10│ 林徐月桂 │占用面積43㎡,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5,525元││││標的價額43×22,000=946,000元││├──┼────┼────────────────────┼──────┤│11│李德武│占用面積51㎡,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8,280元││││標的價額51×22,000=1,122,000元││├──┼────┼────────────────────┼──────┤│12│吳娘│占用面積87㎡,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0,012元││││標的價額87×22,000=1,914,000元││├──┼────┼────────────────────┼──────┤│13│ 高陳夏美 │占用面積182㎡,公告現值22,000元/㎡,訴│61,048元││││訟標的價額182×22,000=4,004,000元││├──┼────┼────────────────────┼──────┤│14│高宜芷│占用面積126㎡,公告現值22,000元/㎡,訴│42,783元││││訟標的價額126×22,000=2,772,000元││├──┼────┼────────────────────┼──────┤│15│張麗娟│占用面積138㎡,公告現值22,000元/㎡,訴│46,644元││││訟標的價額138×22,000=3,036,000元││├──┼────┼────────────────────┼──────┤│16│傅吳秀│占用面積7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5,705元││││標的價額74×22,000=1,628,000元││├──┼────┼────────────────────┼──────┤│17│李珮君│占用面積59㎡,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20,805元││││標的價額59×22,000=1,298,000元││├──┼────┼────────────────────┼──────┤│18│李克勤│占用面積187㎡,公告現值22,000元/㎡,訴│62,682元││││訟標的價額187×22,000=4,114,000元││├──┼────┼────────────────────┼──────┤│19│林金珠│占用面積140㎡,公告現值22,000元/㎡,訴│47,238元││││訟標的價額140×22,000=3,080,000元││├──┼────┼────────────────────┼──────┤│20│陳榮貴│占用面積4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15,855元││││標的價額44×22,000=968,000元││├──┼────┼────────────────────┼──────┤│21│陳炯伭│占用面積93㎡,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1,942元││││標的價額93×22,000=2,046,000元││├──┼────┼────────────────────┼──────┤│22│詹雅媛│占用面積94㎡,公告現值22,000元/㎡,訴訟│32,239元││││標的價額94×22,000=2,068,000元││├──┼────┼────────────────────┼──────┤│23│苗克玉│占用面積158㎡,公告現值22,000元/㎡,訴│53,178元││││訟標的價額158×22,000=3,476,000元││├──┼────┼────────────────────┼──────┤│24│蔡血│占用面積131㎡,公告現值22,000元/㎡,訴│44,416元││││訟標的價額131×22,000=2,882,000元││├──┼────┼────────────────────┼──────┤│25│許兆賓│占用面積106㎡,公告現值22,000元/㎡,訴│36,249元││││訟標的價額106×22,000=2,332,000元││├──┼────┼────────────────────┼──────┤│26│王麗媛│占用面積179㎡,公告現值22,000元/㎡,訴│60,009元││││訟標的價額179×22,000=3,938,000元││├──┼────┼────────────────────┼──────┤│27│ 易郭月遐 │占用面積241㎡,公告現值22,000元/㎡,訴│80,353元││││訟標的價額241×22,000=5,302,000元││├──┼────┼────────────────────┼──────┤│28│焦英雄│占用面積137㎡,公告現值22,000元/㎡,訴│46,347元││││訟標的價額137×22,000=3,014,000元││├──┼────┼────────────────────┼──────┤│29│劉玉梅│占用面積138㎡,公告現值22,000元/㎡,訴│46,644元││││訟標的價額138×22,000=3,036,000元││├──┼────┼────────────────────┼──────┤│30│艾芃│占用面積163㎡,公告現值22,000元/㎡,訴│54,811元││││訟標的價額163×22,000=3,5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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