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2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送達代收人??????????7號1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4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5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度除字第8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光人壽保險│合作金庫中原│95年5月10日│?2,409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甲○○││││││├──┼──────┼──────┼──────┼──────┼─────┼──┤│002│新光人壽保險│中壢建國路郵│95年5月25日│?72,48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局│││││││甲○○││││││├──┼──────┼──────┼──────┼──────┼─────┼──┤│003│新光人壽保險│華僑商業銀行│95年5月15日│?0,737元│?191403││││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甲○○││││││├──┼──────┼──────┼──────┼──────┼─────┼──┤│004│新光人壽保險│華南商業銀行│95年5月15日│?5,46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