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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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105號原告乙○○被告丁○○即乙○○之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丁○○即乙○○之女(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如附件照片影本所示)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3年6月9日結婚,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取名丁○○(尚未辦理戶籍登記),查被告丁○○即乙○○之女之受胎期間雖在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惟於受胎期間,原告與被告甲○○並未同居生活在一起,原告所產之女並非受胎自被告甲○○甚明,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於子女出生1年內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丁○○即乙○○之女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二、被告則稱:被告丁○○即乙○○之女確非被告甲○○與原告所生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於93年6月9日結婚,嗣於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丁○○即乙○○之女,此有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鑑定被告丁○○與訴外人丙○○親子血緣關係之結果,覆稱:「1.不能排除丙○○與丁○○的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PI)為6670.735。就是說『丙○○是丁○○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華人偶然具有是丁○○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形(Obligatory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6670.735倍。3.親子關係概率(PP)為
99.98501%。也就是說丙○○與丁○○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
99.98501%。因此『丙○○與丁○○的父女關係』由此次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有該院95年8月28日親子鑑定報告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丁○○即乙○○之女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之婚生子,應屬真實。
四、按民法備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否認之訴,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丁○○即乙○○之女,雖在其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本應依法推定被告丁○○即乙○○之女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女,惟原告既非自被告甲○○受胎懷有被告丁○○即乙○○之女,則原告自知悉被告丁○○即乙○○之女出生之日起,迄至原告於95年6月27日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為止(見本件起訴狀上收狀日期戳),尚未滿1年,故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