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保險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保險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上字第54號
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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