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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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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