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及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4.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請提出聲請人負擔第三人 黃朝麟 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6.每月扶養 黃文雄黃顏錦珠劉佳惠黃琬貞黃琬如 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黃則友黃則仁 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8.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費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1.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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