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部分關於「…犯如本院100年訴字第563號判決主文所示…」之記載,更正為「…犯如本院99年訴字第563號判決主文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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