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智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智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苗智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姓名欄部分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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