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高智邦
李文雄
被 告 何啓鎮
法定代理人 方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被告「何鎮」之記載,應更正為「何
啓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