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莊堂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來潭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0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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