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告 陳魁元 律師即 蔡明典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