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被告 林玉花 被告 陳貞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844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37,259元(計算式:①11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1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3,853元×持分11/10000=82,249元;②21569建號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55,010元,①+②=137,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7,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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