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王金菊 被告 黃俊綾 被告 王晴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2,299元【計算式:(第610-1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5,500元/㎡×面積379㎡×權利範圍4644/20000)+(第610-8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8,369元/㎡×面積188㎡×權利範圍1110/20000)+系爭建物課稅現值472,200元=3,01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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