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9號再審原告 王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曾承軒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6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